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據上論結文後增列「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如本裁定所示漏載,爰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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