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弄16號(
現於台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