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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556、57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施憲錄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因施用毒品染上愛滋病,醫生說只有兩、三年的時間,希望能輕判,能早日回家與家人相聚,免讓父母傷心云云。查上訴人曾於86年間因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原審法院於94年9月2日以94年度訴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三月,定應執行刑十月(上訴人未上訴確定),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上訴人於原審法院94年9月2日宣判後,仍繼續施用毒品,犯罪情節重大。原審法院就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十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有期徒刑五月,定應執行刑一年一月,並無量刑過重之情形。上訴人以上詞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41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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