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7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7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柒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恐嚇取財等罪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