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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748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7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柒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恐嚇取財等罪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748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