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梁宵良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居德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羈押。至中華民國(下同)96年1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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