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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朱貴何志通胡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羈押。至中華民國(下同)96年1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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