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16號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7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述任何理由,經本院定期間裁定命其補正,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揆之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依同法367條、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