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18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1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除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三所示時間應為「95」年6月27日凌晨3時許,該判決誤載為「92」年6月27日凌晨3時許,應予更正外,其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