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弄4之4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1522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弄4之4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1522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