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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8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康應龍余仕明趙春碧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899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所註明符合減刑條例之要件之罪,尚有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之脫逃罪,未予減刑。請重新裁定,以符權益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確曾因脫逃罪,經原審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792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但本件聲請人即檢察官未就上開脫逃罪聲請減刑,原審法院無從就未聲請減刑之脫逃罪,審酌應否減刑。原審法院就被告所犯脫逃罪部分所處之刑,未予減刑,並無不當。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89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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