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示之四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該條例施行後之十個月限期內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施行前經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臺非字第十二號裁判意旨參照)。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則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即不受該條例第五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案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執行中通緝,並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緝獲歸案,按諸前揭說明,自無該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一○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判決,並經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示之四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示之四罪,均應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無故離役 │施用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三年三月 │├───────┼─────────────┼─────────────┤│ 所 犯 法 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 │款 │ │├───────┼─────────────┼─────────────┤│ 犯 罪 日 期 │自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自八十五年八月某日起至八十││ │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止 │六年一月十日止 │├───────┼─────────────┼─────────────┤│偵查機關年度及│陸軍獨立七三旅司令部 │彰化地檢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案號 │ │二七六號 │├───┬───┼─────────────┼─────────────┤│ 最 │法 院│陸軍獨立七三旅司令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十一號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實 ├───┼─────────────┼─────────────┤│ 審 │判決日│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 │期 │ │ │├───┼───┼─────────────┼─────────────┤│ 確 │法 院│陸軍獨立七三旅司令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十一號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決 ├───┼─────────────┼─────────────┤│ │判決確│八十六年五月五日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定日期│ │ │├───┴───┼─────────────┼─────────────┤│減刑後之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又十五日。│└───────┴─────────────┴─────────────┘┌───────┬─────────────┬─────────────┬────────────┐│ 編 號 │ 三 │ 四 │ 五 │├───────┼─────────────┼─────────────┼────────────┤│ 罪 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槍枝 │偽造署押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有期徒刑十月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 │一第二項第四款 │第三項 │ │├───────┼─────────────┼─────────────┼────────────┤│ 犯 罪 日 期 │自八十五年三月某日起至八十│自八十四年十月某日起至八十│自八十五年二月某日起至同││ │六年一月十一日止 │五年八月某日止 │年十一月八止 │├───────┼─────────────┼─────────────┼────────────┤│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彰化地檢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彰化地檢八十六年度偵字第││案號 │二七六號 │○六、九三一、一四一三號 │六○六、九三一、一四一三││ │ │ │號 │├───┬───┼─────────────┼─────────────┼────────────┤│ 最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 │ │ │ ││ 事 ├───┼─────────────┼─────────────┼────────────┤│ 實 │案 號│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 審 │ │ │號 │六號 ││ ├───┼─────────────┼─────────────┼────────────┤│ │判決日│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八十七年四月九日 │八十七年四月九日 ││ │期 │ │ │ │├───┼───┼─────────────┼─────────────┼────────────┤│ 確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 判 │案 號│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 決 │ │ │號 │六 ││ ├───┼─────────────┼─────────────┼────────────┤│ │判決確│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八十七年四月九日 │八十七年四月九日 ││ │定日期│ │ │ │├───┴───┼─────────────┼─────────────┼────────────┤│減刑後之刑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 │本件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