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 罪 名 │毒品危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用 │毒品危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犯罪日期 │95年8月4日 │95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95年毒偵字第3534號 │95年毒偵字第3534號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878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878號 ││實├──────┼──────────────┼──────────────┤│審│判決日期 │95年12月29日 │95年12月29日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878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878號 ││決├──────┼──────────────┼──────────────┤│ │確定日期 │96年1月18日 │96年1月18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期間或罰金額 │ │ │├────────┼──────────────┼──────────────┤│附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