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甲○○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 95年8月15日 │ 95年8月1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3907號│95年度毒偵字第3907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00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00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03.13 │ 96.03.13 │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00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54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03.13 │ 96.07.05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2項 │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2月 │ 4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編號1、2數罪併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