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3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底、8月初某日及同年9月18日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1996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