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01號
抗 告 人即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之本院上開減刑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0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