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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71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文雄林靜芬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19日至95年4月27日止犯搶奪罪,經最高法院於96年9月20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74號(最後事實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6年度上訴第34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經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7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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