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 │一級毒品 │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14日起至95年 │95年7月14日前之5日內│ ││ │12月6日止 │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 │ 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 第4396、5889號 │ 第4396、5889號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 96年度上訴字第1435│ 96年度上訴字第1435│ ││ │ │ 號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年7月5日 │ 96年7月5日 │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 96年度上訴字第1435│ 96年度上訴字第1435│ ││ │ │ 號 │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年7月27日 │ 96年7月5日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5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3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