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96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部分,誤載為「有期徒刑8年」,顯然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