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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4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朱貴何志通胡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96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裁定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部分,誤載為「有期徒刑8年」,顯然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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