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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5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5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94年10月14日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11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68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李 平 勳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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