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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511號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余仕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5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37歲民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 律師
海員證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起 ,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511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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