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5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5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37歲民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 律師
- 海員證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起 ,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