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莉鴦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世祿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丙○○
號
上列被告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名稱及數量」欄內,關於第六行「捷豹1臺(含IC板2塊)」之記載,應更正為「捷豹1臺(含IC板1塊)」;另關於欄末「共61臺(含IC板共76塊)」之記載,應更正為「共61臺(含IC板共75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名稱及數量」欄內,有主文所載之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