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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余仕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16號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7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述任何理由,經本院定期間裁定命其補正,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揆之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依同法367條、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