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九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並未在本院審理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