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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紀綱王國棟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20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4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惟補充記載扣案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海洛因已無法完全析離〈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亦同此見解,詳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334頁〉,亦屬毒品,亦應併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僅從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次數、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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