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20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4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惟補充記載扣案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海洛因已無法完全析離〈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亦同此見解,詳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334頁〉,亦屬毒品,亦應併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僅從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次數、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