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4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5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對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如原審之審酌被告多次毒品前科,又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犯罪情節等一切之犯罪情狀,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