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6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0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