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091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 (民國96年度訴字第1624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毒偵字第40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