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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余仕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62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807、42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公訴人上訴意旨認被告之上開犯行應論以包括一罪云云,不可採納,公訴人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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