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62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807、42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公訴人上訴意旨認被告之上開犯行應論以包括一罪云云,不可採納,公訴人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