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899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89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所註明符合減刑條例之要件之罪,尚有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之脫逃罪,未予減刑。請重新裁定,以符權益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確曾因脫逃罪,經原審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792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但本件聲請人即檢察官未就上開脫逃罪聲請減刑,原審法院無從就未聲請減刑之脫逃罪,審酌應否減刑。原審法院就被告所犯脫逃罪部分所處之刑,未予減刑,並無不當。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