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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252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毒抗字第252號

抗告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1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19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路與中港路之交岔路口,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同日晚上10時5分許,在臺中市○○○街與太原路口查獲。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驗尿報告1紙可稽及海洛因1包可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原裁定以被告於檢察官聲請後,原審法院未及裁定前,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於 96年2月28日聲請原審法院即時裁定,由原審法院於同日以 96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准許,並自同日起執行等情,認被告既已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實際上並已在執行中,自不得重複為觀察勒戒之裁定,而從程序上駁回本件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以: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處分,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非為懲戒行為人;且觀察勒戒係導入一療程觀念,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屬於保安處分類型;又觀察勒戒係對於人身自由為實質拘束之保安處分,屬廣義之刑罰,故宣付保安處分之裁定乃涉及實體上事項之裁定,而非僅關於程序事項之裁定。

㈡次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條之1第3項(應指第1項第3款)規定:因同一原因,宣告多數禁戒,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其因不同原因宣告者,同時執行之;如不能同時執行時,分別執行之。故法院受理聲請觀察勒戒時,只須審查被告是否前未曾受觀察勒戒之執行,不受前案觀察勒戒裁定之影響;況被告若有 2個觀察勒戒之裁定,檢察官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之規定執行其一,被告不致於受到重複執行之不利益。

㈢綜上,被告雖於本件聲請後,於 96年2月28日經裁定送觀察勒戒,然本件聲請仍應予裁定准許,茲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之裁定。

四、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保安處分開始執行後,未執行完畢前,又受同一保安處分之宣告者,仍僅就原執行之保安處分繼續執行之。又觀察勒戒處分,並非刑罰,而係具有強制治療性質之特殊處遇方式,應有該條例之適用。又法院受理後案時,審查被告之前未曾受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不受前案觀察勒戒裁定之影響。至於被告受2個觀察勒戒之裁定,檢察官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之規定執行其一,被告不致於受到重覆執行之不利益(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究意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於 95年12月1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檢察官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原審法院未為裁定前,被告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於 96年2月28日聲請原審法院裁定,由原審法院於同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233 號裁定准許,並自同日起執行。然法院受理本件聲請案所應審查者,乃被告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1項之規定(即被告是否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完畢等情)。經查本件被告之前確實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 95年12月19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路與中港路之交岔路口,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同日晚上10時5分許,在臺中市○○○街與太原路口查獲之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驗尿報告1紙附卷可稽及海洛因 1包(毛重0.3公克)扣案可證,則法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不受嗣後觀察勒戒裁定之影響,至於被告可能因此受 2個觀察勒戒之裁定而徒增重覆執行之風險乙節,實屬保安處分執行層面之問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之規定執行其一,被告不至於受到重覆執行之不利益。因此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自有未當。檢察官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認有必要自為裁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25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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