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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甲○○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 95年8月15日 │ 95年8月1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3907號│95年度毒偵字第3907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00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00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03.13 │ 96.03.13 │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00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54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03.13 │ 96.07.05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2項 │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2月 │ 4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編號1、2數罪併罰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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