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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 │├──────┼──────┼──────┼──────┼──────┤│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罪 名│條例一級毒品│條例二級毒品│ │ ││ │施用 │施用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5.7.26 │95.7.26 │ │ ││ │ │ │ │ │├──────┼──────┼──────┼──────┼──────┤│偵查 (自訴) │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5年│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01│毒偵字第3401│ │ ││ │號 │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95年上訴字第│94年上訴字第│ │ ││實│ │2885號 │2885號 │ │ ││審├────┼──────┼──────┼──────┼──────┤│ │判決日期│96.01.23 │96.01.23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確├────┼──────┼──────┼──────┼──────┤│定│案 號│95年上訴字第│95年上訴字第│ │ ││判│ │2885號 │2885號 │ │ ││決├────┼──────┼──────┼──────┼──────┤│ │判決確定│96.01.23 │96.01.23 │ │ ││ │日期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所犯法條 │條例10條1項 │條例10條1項 │ │ ││ │ │ │ │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 項 │第2 條第1 項│ │ ││減刑條例 │第3款 │第3款 │ │ ││ │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拘役或罰金金│ │ │ │ ││額或褫奪公權│ │ │ │ ││期間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李 平 勳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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