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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增瑜蔡紹良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 年度聲減字第3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刑人甲○○犯預備賄選罪,其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25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143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2項預備賄選罪,合於減刑條件,惟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經緩刑宣告者,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宣告褫奪公權之部分,仍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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