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 年度聲減字第3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刑人甲○○犯預備賄選罪,其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25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143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2項預備賄選罪,合於減刑條件,惟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經緩刑宣告者,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宣告褫奪公權之部分,仍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