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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01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01號

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之本院上開減刑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0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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