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19日至95年4月27日止犯搶奪罪,經最高法院於96年9月20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74號(最後事實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6年度上訴第34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經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