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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1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收受贓物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與所犯附表編號1、

2、3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4所列日期犯收受贓物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收受贓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3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偽造印文)          │
├──────┼───────────┼───────────┼───────────┤
│  宣告刑    │原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 │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 │
│            │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3月 │,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9 │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2月 │
│            │15日                  │月                    │15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      │
│            │第2項                 │第1項                 │                      │
├──────┼───────────┼───────────┼───────────┤
│  犯罪日期  │93年6月間某日至94年6月│94年4月1日至94年6月14 │94年6月7日            │
│            │12日                  │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94年毒偵字第372號     │94年毒偵字第3041號    │94年偵字第7679號      │
├─┬────┼───────────┼───────────┼───────────┤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4年度易字第303號     │94年度訴字第1619號    │94年度訴字第187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4年7月19日           │94年9月30日           │94年11月17日          │
├─┼────┼───────────┼───────────┼───────────┤
│確│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4年度易字第303號     │94年度訴字第1619號    │94年度訴字第1875號    │
│決├────┼───────────┼───────────┼───────────┤
│  │確定日期│94年8月18日           │94年10月24日          │94年12月1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已減刑                │已減刑                │已減刑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3358│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4573│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146 │
│            │號裁定減刑(彰化地檢96 │號裁定減刑 (彰化地檢96│號裁定減刑 (彰化地檢96│
│            │年執減更2357號)       │年執減更2357號)       │年執減更2357號)       │
└──────┴───────────┴───────────┴───────────┘
┌──────┬───────────┬───────────┬───────────┐
│  編  號    │4                     │                      │                      │
├──────┼───────────┼───────────┼───────────┤
│  罪  名    │收受贓物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
├──────┼───────────┼───────────┼───────────┤
│  犯罪日期  │94年5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及案號  ├───────────┼───────────┼───────────┤
│            │94年偵字第14245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5日           │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定├────┼───────────┼───────────┼───────────┤
│判│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4月25日           │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           │                      │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臺中地檢96年執字第7228│                      │                      │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