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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增瑜蔡紹良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未經許可寄藏槍砲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4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未經許可寄藏槍砲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66號判決(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71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嗣後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2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第8條第4 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槍砲罪,且受刑人係經自首到案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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