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未經許可寄藏槍砲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4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未經許可寄藏槍砲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66號判決(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71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嗣後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2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第8條第4 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槍砲罪,且受刑人係經自首到案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