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3年3月16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44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投偵字第1365、1403、1409、1542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但該罪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