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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7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增瑜蔡紹良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04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5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第二級毒│毒品防制條例第一級毒│毒品防制條例第一級毒││ │品施用 │品施用 │品施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95.7.13 │95.7.14 │95.8.6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毒偵字第3559號 │95年毒偵字第3559號 │95年毒偵字第3559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671號 │95年上訴字第2671號 │95年上訴字第267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5.12.14 │95.12.14 │95.12.14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671號 │95年上訴字第2671號 │95年上訴字第267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1.2 │96.1.2 │96.1.2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 │條第1項 │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合減 │合減 │合減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編 號 │ 4 │ 5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第二級毒│詐欺人頭帳戶詐歉 ││ │品施用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5.8.6 │95.5.9起至95.5.18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毒偵字第3559號 │95年偵字第18411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後├─────────┼──────────┼──────────┤│事│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671號 │95年易字第312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5.12.14 │95.11.17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671號 │95年易字第312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1.2 │96.1.16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39條第1項 ││ │條第2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合減 │合減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表編號2、3所列之罪得抗告。附表編號1、4、5所列之罪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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