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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趙春碧賴恭利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9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實體部分第三項第13行關於「被告吳秉昇」之記載,均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實體部分第三項第13行關於「被告吳秉昇」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被告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5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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