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則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但查量刑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或顯然不當,即難指為違法。查本件被告乙○○所為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因屬累犯,原判決量處被告乙○○有期徒刑8月,核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亦無顯然不當之情形,尚難指為違法。被告在本院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