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16號
- 上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金毅
- 選任辯護人
- 常照倫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元宏
- 選任辯護人
- 楊博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審量處被告朱元宏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二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之記載,關於「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一月」部分,應更正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審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朱元宏部分,依詐欺罪、連續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二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審判決關於朱元宏定應執行刑之記載,誤寫為「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