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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發現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原載為「62年3月7日」應更正為「62年3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上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係屬顯然錯誤,依前揭意旨,爰更正如主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