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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行中)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第三行關於「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更正為:「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就轉讓第二級毒品撤銷回上訴,該部分原審判決因而確定。本院就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審理終結為判決時,未於判決主文及理由中區分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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