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之3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0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1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如原審之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已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於出監後伺機再犯,未見有何收斂、警惕之意,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自有使其接受相當時期監禁以敦化性情之必要,惟念及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