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0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8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雖提出其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之證明,請求從輕量刑;但查本件被告係累犯,依法原即應加重其刑,而原審法院於加重本刑後,所量處之刑仍接近最低本刑,已予以從輕科處。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