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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402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494、44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事實欄第8行之「97年6月30日」等6字係重複應予刪除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云云,查被告二次施用毒品,原判決於法定刑內,各量處有期徒刑8月,並無輕縱之處,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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