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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4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所犯恐嚇取財罪及甲○○所犯藏匿人犯罪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 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犯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甲○○所犯刑法第 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2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恐嚇取財罪、藏匿人犯罪之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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