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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增瑜蔡紹良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 月24日至同年3月1日間犯農會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易字第128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 項第2款之投票行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農會法第47條之1 第1項第2 款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受刑人以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業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2月2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3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在案,有本院所附被告前科記錄表及裁定書各壹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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