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 月24日至同年3月1日間犯農會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易字第128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 項第2款之投票行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農會法第47條之1 第1項第2 款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受刑人以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業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2月2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3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在案,有本院所附被告前科記錄表及裁定書各壹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