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7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4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民國88年9月21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1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0342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捌個月,並經最高法院於97年2月15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665號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